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上)

隨著網路頻寬越來越大,也越來越多的人會透過網路濫發廣告信。也許企業老闆會認為發廣告信成本低廉,隨便發也無所謂,但是隨著越來越多人對於網路品質的要求,開始反對垃圾信件沒經過自己同意寄到電子郵件信箱當中;沒錯,再多的電子郵件垃圾信也沒有多少成本,但是這是一種有沒有尊重消費者的態度。

現在這個時代,誰不懂得尊重消費者的感受,誰就會被消費者淘汰;以下文章,讓更多的企業經營者好好反思自己的經營想法以及態度,因為現在任何一個消費者都可以透過網路這樣的媒體來表達對企業服務的不滿。


原文網址:PC Home垃圾郵件事件與相關法律評析(上)PC Home濫發垃圾郵件的行為,我想大概已經到相當天怒人怨的境地!小弟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每天信箱裡面總有10幾封以上來自於PC Home的廣告信件,但從來沒有一封對我有用的。更奇怪的是,小弟根本就不記得自己有PC Home的帳號或是什麼關聯,但手上的幾個信箱幾乎都難逃PC Home的蹂躪…

網路上已經有Fred大哥發起「不要PC Home垃圾信」運動。本站從今天開始也正式加入這項Blog串聯活動,以明我不願意遭受PC Home垃圾郵件疲勞轟炸之志!

ok,我們進入法律主題:

念過法律的都知道,民事法律責任探求上,要先看看有無契約關係。

各位網友如果你曾經加入過PC Home的會員,相信當初你一定幾乎沒有認真看過會員條款,而是直接就給他點選同意。如果打開「PC Home會員條款」來看,前言一段裡面就有鬼扯到不行的聲明:「…使用者完成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PC home Online網路家庭TM所提供之會員服務時,即視為已知悉、並完全同意本使用條款的所有約定…

像這個條款本身就是違法無效的!

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契約之成立必須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既然大部份人連會員條款都沒看過,怎麼能成立契約?就算真的成立了(默示合意?),也很難說會員就對契約裡面所有必要與非必要之點通通合意吧?況且「視為」二字在法律上是效力非常強烈的字眼,具有絕對性的法律效力,在這類型契約裡面約定這樣的法律效果我認為相當不適當!

後面當然契約還有一堆問題,但都跟這次的垃圾郵件事件無關,我就先跳過。

我們直接來看《責任限制》這一章的條款第三條:「3.因本公司所提供的會員服務本身之使用,所造成之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即使係本公司曾明白建議之注意事項亦同。

像這樣的條文就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一: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我認為PC Home責任限制相關條款,就是試圖完全預先排除自己之責任!老實說,這是相當沒品的企業經營態度!

講到這,相信大家已經知道,PC Home是無法透過這種會員條款,來排除他們寄送大量未經會員同意的廣告信件所生之法律責任(假如有這種情形的話)。當然,如果你根本就不是PC Home的會員,也從未同意接受他們的廣告信件,那就不用看這邊的會員條款的解讀。

需要注意的就是,會員條款中並未提及在加入會員時您也同意接受廣告信件;因此我推定大部份的會員即便收到廣告信件,並不直接代表他們曾經同意如此。

至於PC Home可能還違反哪些法律規定?請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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